113年度雄補字第2848號
原 告 曾麗芳
上列原告與
被告楊力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提供帳戶予詐騙集團行騙行為,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受有新臺幣(下同)180,000元財產損害,並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4224號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為證,就原告主張
上開被害部分,均
非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所定得暫免繳納
訴訟費用範圍,故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