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補字第2876號
原 告 楊慧君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建宗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然本件原告主張:因詐欺集團向伊佯稱依其指示操作博弈平台可獲利等語,致伊陷於錯誤而轉帳25萬元至被告所有帳戶內,
旋遭提領一空,致原告財物損失。而被告
上開犯行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金簡字第84號洗錢防制法等事件認定,被告係提供帳戶,而幫助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應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規定之
適用,得暫免徵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