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補字第2911號
原 告 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將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2萬2,4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