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補字第2940號
原 告 財來發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古家舟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8,1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古家舟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