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補字第2965號
原 告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上列原告與
被告莊哲明間給付
違約金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
20045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3年11月4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99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76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
2,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