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補字第3010號
原 告 富雍企業有限公司
原 告 富頎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賴冠綸
賴文振
邱麗宇
賴湘云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富雍企業有限公司聲明第一項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原告富頎企業有限公司、賴冠綸、賴文振、邱麗宇、賴湘云聲明第二項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4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