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補字第301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江佩珊間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424元(計算式:7,900+18,360+121,164=147,424,原告誤繕為174,4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