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補字第3026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被 告 RUMINI(巫咪)
上列原告與
被告RUMINI(巫咪)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48元【計算式:請求本金16,400元+民國113年2月12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2月1日止計算之利息2,107.8元+違約金1,640元=20,14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