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補字第3061號
上列原告與
被告高雄市○○區○○街00號建物
所有權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9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應於
上開期限內,補正高雄市○○區○○街00號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之建物謄本,並於查知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姓名後,補正所有權人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具狀更
正本件被告姓名(含身分證字號、
住居所等基本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