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補字第3067號
原 告 黃婷
上列原告與
被告洸寅品牌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退還新台幣(下同)5萬9,000元及承擔調解相應車費及誤工費5,000元,共計6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原告
起訴狀簽名欄漏未簽名或蓋章,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併補正已簽章之起訴狀(含
繕本),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