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補字第3072號
原 告 津日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翊先企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19940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3年11月1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3,60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75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
應補繳裁判費3,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