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補字第3078號
原 告 香港商德翔海運有限公司即T.S. Lines Limited
被 告 高明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
訴訟繫屬日即民國113年10月16日美金11,352元可兌換新臺幣數額計算,並參考臺灣銀行當日美金現金買入牌告匯率為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下同)31.785元,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360,823元(計算式:11,352×31.785=360,823.3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聲請支付命令所繳500元,尚應補繳3,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