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補字第3129號
原 告 吳秉翰
居高雄市○○區○○○○00號信箱(指定送達)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國華徵信有限公司高雄
分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