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補字第3225號
原 告 黃勛斌
被 告 劼耕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劼耕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費用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4日核發112年度司促字第17855號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97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1,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