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補字第392號
原 告 晏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施正騏
李泰政
李淑卿
程玟瑄
黃雪清
蘇秀錦
劉良姻
龔憲樑
蔡基盟
蔡王素絹
潘忠慶
邱傑
邱明
邱琦容
邱雅敏
邱郁方
邱靜莉
邱王青霜
杜邱靜惠
邱靜娜
陳美麗
王素雲
王勝雄
前列晏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施正騏、李泰政、李淑卿、程玟瑄、黃雪清、蘇秀錦、劉良姻、龔憲樑、蔡基盟、蔡王素絹、潘忠慶、邱傑、邱明、邱琦容、邱雅敏、邱郁方、邱靜莉、邱王青霜、杜邱靜惠、邱靜娜、陳美麗、王素雲、王勝雄共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孫榮吉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81,800元(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3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