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補字第638號
原 告 織田室內裝潢有限公司
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有才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3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應提出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