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補字第929號
原 告 溫敉伶即豪帥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全睿金屬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4130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同年月18日寄存於被告公司營業處所地之派出所,於同年月00日生送達效力,被告則在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12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5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05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