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雄訴字第12號
原 告 蔡政龍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所為之裁定,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陪席法官姓名「張茹棻」之記載,應更正為「游芯瑜」。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裁定
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法 官 游芯瑜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