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全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愛上影國際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兼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
債權人
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所為之114年度雄全字第56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即債權人前為保全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之借款請求之
強制執行,曾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裁定,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以114年度雄全字第5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茲聲請人具狀聲請
撤銷假扣押裁定,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