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司聲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劉興隆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聲請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准將
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因相對人現設籍於高雄○○○○○○○○,致無法對相對人為
債權讓與通知,
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
債權讓與聲明書、
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等影本、相對人
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核與上開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百元。
中華民國115年1月9日
1.請於收受後7日內將公告及裁定全文含附件登載於新聞紙(全國版)1天,並將登報證明 送院備查。
2.本件勿庸核發確定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