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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4 年度雄司聲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聲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相  對  人  陳志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陳志賢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現設籍於高雄○○○○○○○○,致無法對相對人為債權讓與通知,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憑證、債權讓與通知及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核與上開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1.請於收受後7 日內將公告及裁定全文含附件登載於新聞紙(全國版)1天,並將登報證明送院備查。
   2.本件毋庸核發確定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