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司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林伊綉
相 對 人 林勇志
相 對 人 林清壽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准將
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
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
公示送達之規定,以
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因相對人等業已
出境,致無法合法送達通知,為此聲請裁定
准為
公示送達等情,
業據其提出
債權讓與通知書及
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經查,相對人等分別於民國(下同)106年4月26日、88年8月4日、89年3月5日出境,
嗣亦分別為
遷出國外登記,且無國外地址,此有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4年5月6日領一字第1145313654號函附卷
可稽,準此
堪認相對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是聲請人既非因自己過失不知
上開相對人之
住居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
公示送達,
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14年5月23日
1.請於收受後7日內將公告及裁定全文含附件登載於新聞紙(全國版)1天,並將登報證明 送院備查。
2.本件勿庸核發確定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