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司聲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劉明建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劉明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
由表意人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
居所者,由相對
人最後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並於
非訟事件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5 、66條,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明建為公示送達,
惟相對人之戶籍地址位於高雄市楠梓區、其他居所地分別位於左營區及台南市,有個人戶籍資料及
聲請狀在卷
可稽,
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
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
非訟事件法第5 、66條規定,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