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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4 年度雄司補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1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柄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奕定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二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