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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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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4 年度雄司補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忠祐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謝忠祐  
代  理  人  李欣庭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盛興有限公司等間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42,7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