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司補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忠祐工程行
一、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永盛興有限公司等間履行契約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42,7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