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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4 年度雄司補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  對  人  黃棋煌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及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之民事非訟事件徵收費用標準表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500 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