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4 年度雄司補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陳足賢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萬益、黃貴蘭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依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聲請人僅繳納聲請費1,000元,應再補繳聲請費2,000 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