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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4 年度雄司補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子萱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      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及民國0      00年0月0日生效之民事非訟事件徵收費用標準表之規定,      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500 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      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