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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4 年度雄司補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陳家嘉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喬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依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聲請人僅繳納聲請費1,000元,應再補繳聲請費500 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