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司補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林家慶
相 對 人 名榮營造有限公司
一、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返還合夥投資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及應分配之獲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 元,再因聲請人已繳納2,000元,經扣除後應再補繳3,000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