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司補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楓緣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一、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台灣全球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林士勛間聲請
公示送達事件,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3,000 元( 因
本件相對人有2名,應分別繳納聲請費1,500 元,共計3,000 元),扣除已繳納1,000 元,
聲請人尚應補繳聲請費2,000 元 。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