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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4 年度雄司補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漏水糾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蔡燕怡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瑛尹、詠鉅不動產企業有限公司、王國華間漏水糾紛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1,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6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