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司補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蔡文祥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
聲請人與相對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設定登記等聲請調解事件,
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02萬4,5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