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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4 年度雄司補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勝鼎建築師事務所(即張育銘)

相  對  人  陳寶玉  

相  對  人  張寶仁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僅繳納調解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等應給付220,000元,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2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補繳費用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訴訟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