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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4 年度雄司補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4號
聲  請  人    貝安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鍾佳蓉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新國際租賃有限公司間返還履約保證金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