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4 年度雄司補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調解收款及撥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51號
聲  請  人  王宏財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園甯  
相  對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相  對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書城  
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  對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清算收款及撥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聲請人主張因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不免責之情形法院為債務人不免責之裁定,現欲依據同法第141條之規定辦理統一由相對人收款平均受清償再聲請免責之裁定;依本院113年消債職聲免字第60號民事裁定判斷,聲請人於清算聲請前二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為新台幣(下同)400,812元,依上開法律第141條之規定,債務人繼續清償達同法第133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400,812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