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司補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倪文士
相 對 人 王耀秋即王燿秋
相 對 人 謝雪娥
一、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王耀秋、謝雪娥二人間聲請
公示送達事件,
聲請人前於屏東地方法院聲請對相對人王英、王耀秋等三人公示送達僅繳納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500元,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再補繳聲請費3,000 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