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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4 年度雄司補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倪文士  
相  對  人  王耀秋即王燿秋


相  對  人  謝雪娥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耀秋、謝雪娥二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前於屏東地方法院聲請對相對人王英、王耀秋等三人公示送達僅繳納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500元,依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再補繳聲請費3,000 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