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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4 年度雄司補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減少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8號
聲 請
人 劉虹吟
一、上列
聲請人
與
相對人
楊政憲間請求減少價金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
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並需繳納
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