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司補字第81號
聲 請 人 楊鎮源
一、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 務糾紛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調 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茲 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