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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4 年度雄司補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9號
聲  請  人  孫俊宏  
相  對  人  侯志緯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1,056,488元,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1,056,488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