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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4 年度雄司補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4年度雄司補字第92號
聲 請 人 盧乙萱
一、上列
聲請
人與
相對人
張宇瑤間履行契約事件,
聲請人
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
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73,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款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並需繳納
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