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司調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高國霖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摩天高雄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工程款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1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13年9月16日收受送達,
迄未繳費,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本院答詢簡答表、答詢表等附卷
可稽,是本件聲請
於法不合,本院自得以裁定
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