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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4 年度雄小字第 104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1042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被      告  薛伊辰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零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