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1120號
原 告 張麗美
被 告 双海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0291號),被告於法定
期間合法聲明
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民國(下同)114年11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理由要領
原告就其主張出借新台幣(下同)80萬元之事實,已提出匯款單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雖
堪信為真實,但依
兩造不爭執
形式真正之單據所示,
本件借款在結算當時僅剩606元未清償,而被告辯稱當場交付606元,亦為原告所不爭執,則
堪認兩造間之借款關係業已清償完畢。原告雖主張經其對帳後,發現尚有9萬9,007元未清償,並請求被告給付,但並無法有效提出證據,以讓本院認為該主張為真實,是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