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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4 年度雄小字第 112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1120號
原      告  張麗美  
訴訟代理人  黃叙叡律師
被      告  双海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光志  
訴訟代理人  陳人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被告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0291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聲明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民國(下同)114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原告就其主張出借新台幣(下同)80萬元之事實,已提出匯款單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雖信為真實,但依兩造不爭執形式真正之單據所示,本件借款在結算當時僅剩606元未清償,而被告辯稱當場交付606元,亦為原告所不爭執,則堪認兩造間之借款關係業已清償完畢。原告雖主張經其對帳後,發現尚有9萬9,007元未清償,並請求被告給付,但並無法有效提出證據,以讓本院認為該主張為真實,是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