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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4 年度雄小字第 112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112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斌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被      告  高宛鈴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162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16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