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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4 年度雄小字第 128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128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薛惠文  
被      告  髮髻美髮彩妝沙龍即徐葦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9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1,93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僅得以違背法令為由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計息起訖期間
(民國)
用利率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民國)
1
59,829元
自113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2.89%
自114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2,109元
自114年4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2.89%
自114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