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1541號
原 告 高雄榮民總醫院
被 告 張力行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572元,及自114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