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小字第1570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阮金鳳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6,9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已繳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3日以114年度雄補字第110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於
114年5月26日送達於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附卷可查,是本件原告起訴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