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雄小字第160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余秋慧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344元【計算式:本金10,368-856=9,512元,再加計於114年4月15日起訴前所生利息10,245×16%×(2+346/365)=4,832元,小數點以下
捨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