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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4 年度雄小字第 165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1655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丁振益  
被      告  黃駿岫  
            黃文龍  
            王麗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3,857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3,85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琬婷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起日
年息
1
43,857元

113年11月1日

清償日
1.775%
自113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欄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